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12-00099 | 生成日期 | 2012-02-21 | 公开日期 | 2012-02-22 |
文件编号 | 澄价发〔2012〕11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物价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通知 |
主题(一级) | 综合政务 | 主题(二级) | 文秘工作 | 关键词 | 经济,管理,公告,通知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关于开展2011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和换证工作的通知 |
江阴市物价局 |
文件 |
江阴市财政局 |
澄价发〔2012〕11号
关于开展2011年度《收费许可证》
年审和换证工作的通知
各收费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换证及收费统计工作的通知》(苏价费〔2012〕29号),及无锡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和换证工作的通知》(锡价费〔2012〕29号、锡财综〔2012〕10号)的有关规定,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1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和换证对象
凡在江阴市辖区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已领取《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均需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收费年审和换证。
二、年审重点
1、《收费许可证》上证内容。国家和省公布取消、停止、合并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是否存在以证代文实施收费等问题。
2、涉企收费政策执行情况。重点审核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治理规范涉企收费的政策意见》(苏政发〔2011〕168号)、《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江苏省人民政府治理规范涉企收费政策意见的通知》(苏价费〔2011〕410号)、《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11〕14号)的情况。
3、收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重点关注《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11〕79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支持企业发展的意见》(锡政发〔2011〕234号)等国家和省、无锡市规定的收费减免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4、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情况。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是否按照《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价服〔2011〕384号)要求实行目录管理。
5、收费票据的使用情况。收费票据填写是否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是否使用税务票据,是否按规定纳税。
6、上一年度年审发现的收费问题、违规行为的自纠、整改情况。
三、年审换证所需资料
1、原《收费许可证》正、副本;
2、法人资格证明或资质单位证书复印件;
3、按规定填写的《收费许可证申请表》,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送其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可到无锡市物价局网站下载,用A4纸打印);
4、收费单位按《收费许可证》副本项目填报《江阴市2011年度<收费许可证>审验表》,主管部门填报《部门收费额统计明细表》(可到无锡市物价局网站下载,用A4纸打印);
5、合法有效的收费文件;
6、财、税部门发放的票据购领、使用记录簿;
7、审验年度使用的收费票据(存根联)、财务决算报表及相关账册。医院还需提供2012年1月份病人住院收费清单5份。
四、年审方法步骤
按照收费单位全面自查,物价、财政部门重点核查,分批验证的原则,仍采用送审和上门年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各业务主管部门和收费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准备好年审所需的有关资料,及时参加年审。各部门各单位的年审时间安排见附表。
五、有关政策
1、各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如实提供年审换证所需资料,认真做好收费自审工作,按规定时间自觉接受年审换证。
2、对不按规定接受年审、年审不合格且不按规定整改的单位,物价部门将按规定吊销《收费许可证》;对收费年审中发现的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服务收费等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移交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和票据管理规定的,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处理;对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乱收费行为,提请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曝光。
以上通知,请各收费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认真贯彻,积极准备,确保年审换证工作按时完成。
工作联系电话:市物价局收费管理科 86861439
附件:1.2011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时间安排表
2.2011年度收费情况自检表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抄送:价格检查局
附件1:
2011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时间安排表
序号 |
年审组织部门 |
收 费 单 位 |
年审时间 |
一 |
物价局 (市政府大楼1439室) |
统计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江阴市支会、江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防办、市档案局、市法院、江阴海关、市气象局、防雷检测管理中心、人民政府法制办、市委宣传部、长江引航中心技协、园林局、工人文化宫、市港口管理局、市价格认证中心、市屠宰办、市粮食局 |
3月5日 — 3月6日 |
二 |
住保房管局 |
房管局及各房管所、白蚁防治所、房屋租赁管理所 |
3月7日上午 |
三 |
技术监督局 |
技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计量测试检定所等有关所、协会 |
3月7日下午 |
四 |
环保局 |
环保局、环保监测站 |
3月8日上午 |
五 |
国土局 |
国土局、所、国土资源档案馆、土地交易中心 |
3月8日下午 |
六 |
建设局 |
江苏江南水务公司、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城建档案馆、市政公用事业处、市建设职工学校、市给排水管理处 |
3月12日 |
七 |
规划局 |
规划局、城乡规划设计院、城市规划信息咨询中心 |
3月13日上午 |
八 |
工商局 |
工商局及各分局、工商咨询服务中心 |
3月13日下午 |
九 |
教育局 |
全市各高中、幼儿园、托儿所、各成职教中心、社会力量办学单位、招生办 |
3月14日 3月15日 |
十 |
公安局 |
公安局、各交警队、车管所、公安分局、各派出所、消防大队、法医所、治安大队、技防中队、出入境管理办公室、看守所、人民警察培训学校 |
3月19日上午 |
十一 |
交通运输局 |
船闸管理所、地方海事处、公路处、航道处、运管处、沿江公路收费站、交通工程质监站 |
3月19日下午 |
十二 |
人保局 |
人保局、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职业能力培训与鉴定管理中心、劳动职业培训学校 |
3月20日上午 |
十三 |
水利农机局 |
市河道管理处、站、农机监理所、堤闸处各闸、水资源办、白屈港水利枢纽管理处各闸 |
3月20日下午 |
十四 |
司法局 |
司法局、公证处、各镇法律服务所、各律师事务所 |
3月21日上午 |
十五 |
民政局 |
民政局、长泾、花山殡仪馆、烈士陵园、婚姻登记处 |
3月21日下午 |
十六 |
科技局 |
科技局、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活动中心、科技信息网络中心 |
3月22日上午 |
十七 |
科 协 |
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科技干部进修学院 |
|
十八 |
农林局 |
畜牧兽医局、各兽医站、农林行政执法大队、植保植检站 |
3月22日下午 |
十九 |
文广新局 |
文广新局、广播电视网络传输中心 |
3月26日下午 |
二十 |
卫生局 |
各医疗卫生机构 |
3月27日 3月28日 |
二十一 |
人口计生局 |
各镇计生服务站、计划生育指导站 |
3月29日上午 |
二十二 |
城管局 |
城管局、特种垃圾管理站、各环卫所 |
4月2日 |
二十三 |
财政局 |
财政局系统 |
4月3日 |
附件2 江阴市二O一一年度《收费许可证》审验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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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公章): |
单位性质: |
主管部门: |
收费许可证号: |
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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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情 况 |
收费总体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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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收费标准 |
实收标准 |
收费金额 |
序号 |
项目 |
金额 |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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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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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上年余额 |
|
|
|||
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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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
当年收费总额 |
|
|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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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中 |
行政性 |
|
|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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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事业性 |
|
|
|||
5 |
|
|
|
|
|
|
|
经营性 |
|
|
|||
6 |
|
|
|
|
|
|
三、 |
当年支出总额 |
|
|
|||
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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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 |
当年余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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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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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 |
历年结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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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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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1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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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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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__ |
__ |
__ |
__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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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或取消收费项目情况 |
审验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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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原收费 标准 |
原批准机关及文号 |
降低 收费标准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收费金额 |
收费 减少金额 |
|
||||
1 |
|
|
|
|
|
|
|
|
|||||
2 |
|
|
|
|
|
|
|
|
|||||
3 |
|
|
|
|
|
|
|
|
审验科室负责人: |
审验人: |
|||
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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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5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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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邮政编码: 填表人: |
联系电话: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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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收费项目的收费额必须按《收费许可证》副本的项目分项填写;2、收费性质分行政性、事业性、经营性;3、此表一式三份,审验后物价局、财政局各一份,收费单位留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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