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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澄政办发〔2011〕118号)
发布时间:2012-02-08 16:32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靖江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采购范围
       
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采购项目,应当统一由江阴市政府采购中心实行集中采购。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采购人可委托财政部或江苏省财政厅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也可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对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但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者经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
       
二、计划申报
       
政府采购计划由采购人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向市财政局进行申报。
       
三、项目委托
       
政府采购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由采购人依法委托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委托时需提交经过审批的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和符合要求的采购需求书,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四、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应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一)货物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均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五)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六)同类多种产品打包采购的小额项目采购。采购人在设定采购需求时,可以对每种主要产品设定三个以上(含三个)相同档次的品牌,但应明确允许投标其他相同档次或者优于所设定档次的产品,并不得设定档次差距过大、相互之间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三个及以上的品牌,打包采购的其他非主要产品和材料可以设定参考品牌,但对非主要产品和材料所设定的品牌不得作为废标条件。政府采购中心可以采用询价、竞价(电子反拍)等多种形式进行采购。
       
五、采购文件的编制
       
(一)政府采购中心在编制采购文件的过程中,对采购人设定的采购需求、技术规范(规格、配置、参数等)、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分标准等事项应当进行审核,并按以下要求进行处理:
        1
.发现其中含有明显指定品牌、指定供应商等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采购人应按要求进行修改。
        2
.对于预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或者虽然预算金额低于300万元但技术要求比较复杂的采购项目,由政府采购中心向相关专家咨询或公开征求潜在供应商意见。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设定。采购人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1
.若项目特殊确需将项目业绩案例作为资格条件的,应当与采购项目的规模、性质相适应,但地域性的项目业绩案例等不得作为资格条件。
        2
.不得以某一品牌特有的功能配置、技术指标作为资格条件。
       
(三)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的评分因素设定
        1
.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分因素。
        2
.对于供应商在开标一览表和投标文件中列出的赠送条款,在开标时不予唱标,在评标时不作为评分因素或者调整评标价的依据,也不作为优先中标的条件。
        3
.制造厂商出具的销售授权书等类似服务证明不作为评分因素或者加分条件。
        4
.国家级评奖作为评分因素的,单项得分不得超过总分值的3%;国家部委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测评机构的评奖作为评分因素的,单项得分不得超过总分值的1%。地域性的评奖不作为评分因素或者加分条件。
        5
.非国家强制性认证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管理体系认证,银行资信证明,企业认证、国际组织的认证等作为评分因素的,单项得分不得超过总分值的1%
        6
.经营业绩、项目案例等作为评分因素的不得设置地域性限制,单项加分不得超过总分值的2%
        7
.投标文件技术、商务条款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技术、商务需求的可以适当加分,但每个评分因素的单项加分不得超过总分值的2%
        8
.技术指标、商务条件每个评分因素的单项分值差距不得超过总分值的3%
       
(四)招标内容和要求的设定
        1
.技术指标的设定应当是共性的技术指标,不得照抄照搬某一品牌产品的规格配置、技术指标作为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不得要求或者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设计、原产地或者制造厂商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2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品牌或供应商进行采购。因项目特殊并经专家论证认为确需指明相关档次产品品牌时,则同档次品牌数量不得少于3个,且须具有可比性。同时必须在采购文件中表示除采购文件明确的品牌外,欢迎其他能满足本项目技术需求且性能与所明确品牌相当的产品参加的意思。
        3
.采购多种货物时应当根据货物的性质、类别合理划分合同分包,原则上不得将不同性质、类别的货物纳入一个合同包中进行采购。
        4
.为防止价格垄断,采购人可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制定预算价格作为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5
.在信息系统建设中,受托为整体采购项目或者其中分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设计、编制规范、进行管理等服务的供应商,对于理解及把握采购内容具有一定的优势,其再参加该项目的采购活动,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可能性。为整体采购项目提供上述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再参加该整体采购项目及其所有分项目的采购活动;凡为分项目提供上述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再参加该分项目的采购活动。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情形的,不适用本条款。
       
六、采购文件发售(网上下载)时间和等标时间
        1
.实施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发售(网上下载)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售(挂网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2
.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项目,其招标(采购)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3
.政府采购中心需要对已发出的招标(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并通知所有招标(采购)文件收受人,同时视情况作出是否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的决定。
        4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参照公开招标规定办理
       
七、评标组织工作
       
(一)评标工作由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具体评标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以下统称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政府采购中心专职人员在监督人员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采购人委派一名代表参加评标的,应提交《江阴市政府采购采购人代表评委推荐书》,提供三名候选人的,由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在其中随机抽取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由专家评委担任,并由评标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具体评标工作。
       
(二)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在组织评标过程中,应当重点把握以下几个环节:
        1
.在对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如果出现评标委员会偏离采购文件规定并且评审意见与投标人所提交的书面证明材料事实不符的情况,组织评标的工作人员应当要求评标委员会以采购文件的规定为依据认真审查、独立认定,但不得发表合格或者不合格以及任何实质性意见。
        2
.在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投标货物的规格、配置、技术参数等事项)进行符合性审查的过程中,完全由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
        3
.对于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当报低价的供应商不能被评定为中标供应商时,评标委员会必须有充分理由并明确写入评审记录(评标报告)。对于拟评定的中标供应商(成交供应商),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审查其是否也存在被否定的低报价供应商同样的问题,不得对供应商适用双重评价标准。
        4
.对于采用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组织评标的工作人员应当会同监督人员审核评委是否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分项目、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对于评委超出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分项目、评分标准评分的,评委必须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予以改正。然后,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方法汇总计算评委的评分结果,并提交评标委员会集体审定。
        5
.评审记录(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形成,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协助。评审记录(评标报告)形成后必须现场宣读,由评标委员会集体审定并由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在评审记录的每一页上签字,以示负责。
       
(三)供应商不足三家或者合格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处理
        1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投标人或者合格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应予废标。但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当场分析、论证废标原因,并提出修改完善招标文件的意见,采购人以及政府采购中心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意见,修改完善招标文件后再重新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认证且出具了供应商资格条件和项目指标等没有歧视性和倾向性意见的,同时采购信息已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公告,招标(采购)文件的发售和截止时间符合法定或本文件规定的,且采购人需求紧急,由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中心填写《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经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按招标文件约定执行。
        2
.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项目,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询价、谈判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如招标(采购)文件事先已在指定媒体公开征求了供应商意见且无重大异议,或经专家认证且出具了供应商资格条件和项目指标等没有歧视性和倾向性意见的,同时采购信息已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公告,招标(采购)文件的发售和截止时间符合法定或本文件规定的,可以按原采购方式继续进行采购活动。
       
但出现下列情形的,政府采购中心应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1)投标截止时间止仅有1家供应商参加,或评审后只有1家供应商作出实质性响应;
       
2)招标(采购)文件中已制定了同档次产品的品牌且有效响应的品牌不足3个的;
       
3)二分之一以上的评审人员认为供应商报价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的;
       
4)供应商最终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
       
八、结果公示
       
评审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并由政府采购中心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九、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和履行
       
通过政府采购中心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采购合同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订立,经政府采购中心见证后生效。询价、协议供货等项目的合同,由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签订,报政府采购中心鉴证、备案。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中标(成交)供应商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或者不能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情形时,由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争议条款解决。
       
十、政府采购合同标的的验收
       
政府采购合同标的的验收根据《江阴市政府采购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澄政办发〔2010151号)执行。
       
十一、定点采购项目和协议供货采购项目的执行
       
对公务用车维修、公务用车保险、公务印刷及办公用品、小额物业等定期实行定点采购。协议采购项目,根据《江阴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澄政办发〔201179号)执行。
       
十二、进口产品采购管理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产品,确需申请采购进口产品时,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执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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