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政办发〔2011〕7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靖江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集中采购机构:
《江阴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江阴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简化政府采购手续,提高协议供货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31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是指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规定的协议供货项目,由江苏省财政厅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或无锡市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价格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固定,由采购人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中标供应商及其中标产品的一种采购形式。我市可以共享江苏省和无锡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中标(成交)结果。
第三条 市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协议供货项目采购活动及其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制定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办法;确定市级协议供货范围;负责参加省级、无锡市协议供货项目的申请委托事宜;处理投诉事宜;监督检查市级协议供货执行情况。
市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对市级协议供货项目的具体实施。主要包括:监督协议供应商履行投标承诺;负责协助采购人办理省市协议供货项目的具体采购手续;每月月底统计报送协议供货产品最低成交价格等有关信息;负责组织竞价;负责办理协议供货日常协调事宜。
第四条 我市实行协议供货的具体品目按当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执行。
第二章 协议供货的执行
第五条 我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执行期限,按江苏省财政厅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和无锡市集中采购机构招标(采购)确定的有效期执行。
在有效期内,中标供应商(或其指定的本地协议供货商)将按投标时的承诺向我市的采购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和服务。
第六条 协议供货项目的中标价格或优惠率是有效期内供应商承诺的政府采购最高限价或最低优惠幅度。同一品牌、型号、配置、服务的产品,中标供应商应保证其实际供货价格低于本地区其他任何非政府采购价格。
对协议供货中标产品实行最高限价动态下调机制。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协议供货货物及服务的市场价格下调的,中标供应商应当及时同比例下调中标价格。
第七条 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中标供应商应保证中标产品有货供应,非经同意不得停止正常供货。
货物出现更新换代、停产的,在确保货物质量和配置高于原中标产品的前提下,经采购人代表、集中采购机构和财政部门同意,可以提供该货物的替换产品,其协议供货价格不得高于原中标产品当前最高限价。
第八条 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项目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在实施采购活动前,应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向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同类品目的政府采购计划原则上应一次性申报,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次,间隔不得少于半年。
第九条 数量在10台以下或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零星小额采购,原则上可由采购人从协议供货中标产品目录之内选取货物的品牌及型号,在最高限价的基础上与协议供货商进行价格(向下)协商并保存有关记录。
采购人因特殊情况需采购协议供货中标产品以外的货物时,应在采购活动开始之前,取得市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十条 为争取更大的批量优惠、降低单位项目采购费用,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采购数量在10台以上或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产品,采购人必须报集中采购机构,由集中采购机构按规定进行集中采购。
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将多个部门、单位的采购计划合并,采取“并单采购”。
第十二条 采购人如发现非中标协议供货商供应的同品牌、同型号、同配置、同服务的商品价格低于协议供货价的,须向财政部门提供经协议供货商和非中标协议供货商确认的询价单,经批准后方可向非协议供应商实施采购。
第三章 竞 价
第十三条 市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竞价采购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可以采用电子反拍、谈判等竞争方式在中标产品或更大范围内根据符合采购需求、报价最低的原则选择确定产品和服务。
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或并单采购后单次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或10台(含10台)以上200台(含200台)以下的产品时,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就价格或优惠率组织与协议供货商进行谈判;也可以通过电子反拍方式等方式在更多供应商范围内进行竞价。
采购额50万元或200台以上的产品时,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也可采用电子反拍等方式进行竞价。
参与电子反拍的供应商可以是中标供应商或其授权的本地协议供货商,也可以是符合具体采购要求的非协议供货商。
第十六条 参加竞价的供应商应当先取得江阴市政府采购中心竞价供应商资格,服从江阴市政府采购中心的管理。
第十七条 电子反拍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1)单品牌反拍。采购人在提出产品需求时可以自选一个品牌,由集中采购机构在网上发布竞价公告,由竞价供应商进行报价,经多轮竞价后形成最低价格,最后由采购人确认成交结果,完成采购。适用本方式的产品有数码照相机、摄像机、打印机等。(2)多品牌比价。采购人原则上选择3个以上(含3个)同档次的品牌,确定配置后报集中采购机构,由集中采购机构在网上发布竞价公告,由符合条件的竞价供应商进行报价,经多轮竞价后形成最低价格,由采购人确认成交结果,完成采购。采用本方式的产品有便携式计算机、台式计算机、显示器、投影机、空调、路由器等。
第十八条 竞价程序:
(一)集中采购机构发布竞价公告。集中采购机构受理委托后进行项目并单立项、打包与拆包,根据需求设置各包产品限价、档次和具体配置,设定竞价时间、报价轮次、确认成交成果等规则,并发布采购公告。
(二)供应商竞价。供应商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进入竞价程序。在规定的竞价时间、轮次内进行报价,每次报价不得高于前一次最低报价,价格和时间以其最后一次报价为准。竞价过程中,当前最低报价实时显示。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必须满足或优于竞价采购项目的产品技术配置、性能和售后服务要求,不能逐项满足竞价采购项目的产品技术配置、性能和售后服务要求的,按无效报价处理。
(三)确认成交结果。在满足竞价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性能和售后服务的前提下,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即最低价格成交,当出现两个以上相同最低报价时,则按报价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建立、完善竞价供应商库,对竞价供应商进行管理,对竞价供应商诚信情况进行记载和利用。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不定期开展“供应商协议供货满意度”调查,对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调查汇总情况予以通报。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对本部门、本系统执行协议供货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将发现的中标供应商的重大违约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集中采购机构应当联合采购人代表、市财政部门和有关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协议供货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抽查,对于在抽查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规行为,检查组应开具违规单,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财政部门。
对经查实的违规供应商,市政府采购中心可以视情节给予实施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停止竞价供应商资格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财政部门予以列入黑名单,并给予在三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项目如属于省、无锡协议供货联动的,报省、无锡财政部门和其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协议供货商应当配合财政部门对采购人和其他协议供货商执行协议供货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违约情形的,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涉及有关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协议供货商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我市政府采购的驻澄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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