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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8-27 00:00

江苏省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现制定江苏省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
    一、投诉受理
    (一)投诉人提交投诉书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格式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2、具体投诉的事项及事实依据;
    3、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4、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除提交投诉书外,还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投诉人或投诉代理人投诉时还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
    (二)审查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的七个条件:
    1、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3、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
    4、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5、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6、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7、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告知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1、投诉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投诉;
    2、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3、投诉不符合其它条件的,书面告之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四)受理 
    1、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2、签收。投诉人签收投诉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格式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通知书;格式三: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格式四: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收件签收单)。
    3、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
    二、调查取证
    (一)报送说明
    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财政部门收到后应当签收。
    (二)书面审查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主要根据供应商投诉事项,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分标准以及专家评委的评分情况,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做出的说明、提交的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等进行书面审查。
    (三)调查取证
    1、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发送调查取证通知书(格式五: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取证通知书),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质证。
    2、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等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3、投诉人拒绝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投诉事项。

    (四)专家复议
    对情况复杂的,财政部门可组织专家评委对原评标过程进行复议,同时应邀请有关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在复议过程中,要做好取证记录,要求到场的相关人员签字,并将有关证据复印件附后(格式六: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取证记录表)。
    (五)暂停采购活动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格式七:暂停政府采购通知书;格式八:恢复政府采购通知书;格式九:终止政府采购通知书)。
    三、处理决定
    (一)财政部门经审查,对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1、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
    2、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
    3、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2、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采购活动已经完成,并且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由被投诉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五)财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格式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印章。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
    2、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
    3、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及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4、告知投诉人行政复议申请权和诉讼权利;
    5、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四、送达
    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后,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一)送达投诉处理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格式十一:送达回证)。
    (二)送达投诉处理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投诉处理部门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三)受送达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投诉处理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投诉处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五)直接送达投诉处理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六)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五、公示
    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六、投诉处理档案管理
    投诉事项处理结束后,应及时整理投诉书、投诉处理决定书和调查取证等有关资料,装订归档,备行政诉讼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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