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信访局
当前位置: 首页 >  市信访局 > 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法规文件及解读
信息索引号 014040871/2005-00004 生成日期 2005-06-22 公开日期 2005-06-22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主题(一级) 主题(二级) 关键词
效力状况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关于认真做好信访事项受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信访事项受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办事处,机关各相关部门:
    国务院《信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条例》是最近信访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各级党政机关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为全面贯彻实施新《条例》,依法规范信访行为,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信访秩序,构建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现就《条例》的有关信访事项的受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新《条例》的贯彻实施
    《条例》的修订颁布实施,是信访工作法制建设迈出的重要一步,是顺应信访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要求,是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举措,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新《条例》对信访工作原则和各项制度及各类人员的职责都作了修订和完善,增加了第二章的畅通信访渠道和第六章的法律责任等章节,特别是在第四章中对信访事项的受理作了明确规定,保留了分流告知,不得透露信访人举报材料,管辖争议,指定办理,重大信息通报等内容,修改了受理时限,增加了转送、交办、反馈通报、分类受理办法等内容,增加了书面答复等义务性规定,在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章节中保留了行政机关信访事项办理原则,回避制度;修改了办理时限、复查等内容,增加了完善政策建议制度、建议采纳、调查质询听证、书面答复、复核、督查督办、行政处分建议、定期报告等内容。在第六章的法律责任中,分类明确了不同主体在信访工作中应承担法律后果和责任,明确了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承担的义务。
    全市各镇、开发区及各办事处、机关各相关部门的党政领导要充分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信访事项的受理、调处、督查、落实,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落实责任主体,拓宽有效解决信访问题的途径,把握好结果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合理组织和有效搭配信访工作机构和力量,促使信访问题解决在源头,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突出重点,加强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
    信访事项的受理程序是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和处理程序的启动阶段。启动阶段工作能否正常运行不仅决定了整个信访事项处理程序能否顺利进行,也决定了信访人实体权利能否得到有效保护。实践中,存在着以下主要问题;受理机关不明确,信访人不知信访事项向谁提出;有时政府职能部门和主管部门相互推诿;对信访事项查询方式的规定欠缺,信访人无法得知信访事项的去向和办理结果;行政机关不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以及信访事项的去处,信访人员只能无限期等待或四处上访甚至越级上访;对于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不对信访人做出必要的解释、说明和指导;办理结果仅做口头答复,不出具书面凭证,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时难以举证,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环节过多,信访事项流转时间过长等等。总之,由于受理阶段行政机关的工作程序不规范,随意性大,义务不明确,责任不清晰,使得信访工作在启动阶段便很难顺利开展,直接影响到信访问题的解决。针对以上问题,新《条例》规范了行政机关受理阶段的工作程序,明确了行政机关在受理阶段的义务。主要有:一是从受理主体上明确了信访事项的受理机关分为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改变了以往将受理机关统称行政机关的做法。二是根据两类受理主体的工作职能和权限明确了各自在信访受理中不同的工作方式和工作重点。三是明确了行政机关受理阶段各个工作环节应当履行的义务,如登记信访事项、告知是否受理,出具是否受理的书面凭证,书面答复信访人等义务。
    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经过15日的初审期限,行政机关在这一法定的期限内必须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是否受理的决定必须通过一定的行为作出,使得信访人明确得知,这种行为便是告知。告知行为必须按一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告知,这是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的法定义务,也是我们转变工作作风,掌握工作主动权的必要步骤。
    告知制度是一种基本的行政程序制度,是程序法治的基本要求,我国的程序性立法对此都有所规定,信访事项的告知,目的是使信访人在提出信访事项后,能够在法定期限内获知信访事项的去向和办理结果,力图改变过去信访事项提出后无处查询、无人签复、无所适从,往复奔波的状况。
    各镇、开发区及各办事处、市级机关相关部门对上级交办、转送、转办的信访事项,都要按新《条例》的受理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15天)作出受理决定,并向交办、转送、转办机关告知受理决定。对本部门、本机关直接接待的信访事项,一定要按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信访人,促使群众信访问题事事有答复,件件有回音。
    三、《条例》贯彻落实要务求实效
    1、要进一步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要充分理解新《条例》的精神实质,掌握其精髓,理解其重点操作部分,将《条例》的学习贯彻与化解社会矛盾有机结合起来。
    2、严格遵守信访工作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地化解好本地区、本部门的突出矛盾。守土有责,协调配合,搞好“条”、“块”结合,确保一方平安。
    3、妥善处理好新旧《条例》的衔接工作,严格按新《条例》规定和程序处理信访人的信访事项,重点抓好信访事项的启动受理工作,跟踪督查督办,努力提高信访事项的办理效率,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贡献。
新《条例》对信访工作提出的要求更高,程序更规范,在操作有一些不理解、拿不准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信访部门沟通联系,促进信访工作求真务实,务求实效。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 收藏
  • 打印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