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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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871/2005-00005 生成日期 2005-06-22 公开日期 2005-06-22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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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信访局《对<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含义及<

各市、县(市、区)信访局:
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信访局对《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含义及《信访条例》的适用问题作了解释,现转发给你们,望按此执行。
 
 
 
江苏省信访局
2005年6月22日
 
国法函〔2005〕253号
 
对《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含义及《信访条例》适用问题的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制工作机构、信访局(办):
根据《信访条例》的立法精神和所确定的原则,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含义及《信访条例》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一、《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含义:原办理行政机关、复查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以下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是指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原办理行政机关、复查机故鞘〖度嗣裾ぷ鞑棵诺模渖弦患缎姓厥侵副炯度嗣裾?/DIV>
二、信访人在2005年5月1日前提出的信访事项尚未办理完毕的,参照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的规定办理;已经办结,信访人提出新的事实或者理由重新信访的,按照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的规定办理。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者理由的,不再重新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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